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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3月20日在现在的公司入职,试用期为三个月,2007年无签订合同,社保从2007年7月开始购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从2008年1月1日起签订,一次签订三年,2010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公司变更合同期限,延长了三年。现在合同要到期了,公司提出续签。但是因为公司没有给员工购买住房公积金,我现在提出要求公司购买,并且在合同中注明,并要求公司按本人实际工资购买社保(原来公司规定社保申报工资不得超过2000元)。公司不予答应,要求我按原来工资福利签订合同,否则视为我本人不同意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我想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是否能拿到劳动补偿?公司的做法有哪些不合法之处?我所在的地点是广东中山。请律师能够详细解答,谢谢!

调解 2018-10-17 14: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
    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值得探讨的是,考虑到在劳动合同实际签订的过程中,很难避免极少数劳动者基于自身特定原因自己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以各种借口拒签劳动合同而心存一年期满后再主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存立的不法企图等特殊情形,应该列明这样的例外条件: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该劳动者以书面等明示方式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导致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能与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未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双方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支付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应从劳动者入职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已是非法用工,劳动者可以辞职,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有争议,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不收费),同时递交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依法维权。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纳社保费。
    3、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该单位工作7年,可要求其支付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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