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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芜湖的人,今年在芜湖[***钢结构]工作,2012年3月,在门焊组作业区,一名同事吊一根人字型钢粱从空中坠落,从我头顶安全帽砸下,导致我整个人被压在人字型钢粱之下,造成全身多发伤,【1:右尺挠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左肱骨内上骨骨折;3:右股骨粗隆大转子骨折;4鼻部软组织损失】在被我的同事救起之后,随即送进医院, 工伤期间只有三个月的工伤工资为每月800,什么营养品都是我自己买的,可是我养伤6个月,后面三个月都没有一毛钱,这样合理吗???现在经芜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该职工因工负伤,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标准,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 我听说厂里有可能要把我拿到合肥重新做鉴定,这样对我都有哪些不厉 现在我二次手术还没有做,该怎么谈赔偿,赔偿都有哪些具体内容???钱怎么算? 如果我在继续工作一段时间把二次手术做过之后,在谈赔偿,赔偿都有哪些具体内容???钱怎么算?哪个会比较好

劳动纠纷 2018-10-18 01: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中对于工伤工资并没有规定,是由《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规定的。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不变,停工留薪期结束后,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以确定不同的工资。
    具体参考《工伤保险条例》如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针对不同的伤残等级,我国法律也规定有不同的补偿标准。
    在工伤赔偿的法律之中,十个伤残等级一般分为三组。
    一至四级伤残,被认为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此工伤赔偿基金不但会先支付一笔一次性的补助(依伤残等级为受害人21到27个月的收入),还会每月提供一定的津贴(依伤残等级为受害人75%到90%月的收入)。
    五级或六级伤残,被认为是严重损失劳动能力。这意味着受害人并不是不能够从事一些劳动,只是在工种或劳动强度方面会受到极大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可能的赔偿,一种是采取类似一至四级伤残的赔偿方案,只是金额、比例更少。
    另一种是原单位安排合适的工作,但只付出一次性补助,没有每月津贴。
    七到十级伤残,被认为是少量损失劳动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仍然能够比较好地从事原来的工作。
    所以只能得到一笔一次性补助,没有每月津贴。
    除了这些补偿之外,我国法律和一些地方法规还规定有其他一些次要补偿,比如医疗补助、生活护理费等等。
  • 九级工伤待遇主要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以上所有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如果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主要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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