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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被另一家公司收购,我们面临如下问题:第一,我们每月加班4-5天,没有加班费,没有在工资中偿付,第二,企业没有给我们任何经济补偿。第三,一部分有年薪待遇的领导,在公司出售前补发的2011.2012年的年薪中没有发放。不知我们该怎样争取我们的权利,我们有700多员工。

公司收购 2018-10-18 02: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国内的企业单位都执行的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公司被收购,员工补偿情况如下:
    公司被收购,不影响你们劳动合同的履行。(正常进行合同,无补偿)。
    员工主动提出离职,无补偿。
    原公司要裁员,你们可以要求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赔偿金
    (每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
    进入新公司后,过一段时间新公司裁员,那么新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每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该计算时间为原公司和新公司服务的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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