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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参加公司组织的外部培训,分别在3,6,9月,培训之前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如果在3年内离职,需要按服务期长短补偿,现在因个人原因,打算在9月中辞职,有以下问题1) 因为只参加了2期培训,第3期未参加,那培训总费用是按照3期还是2期测算呢? 如果公司已经提前将所有费用付了呢?2) 培训协议中未明确培训费用, 那如果公司到时候狮子大开口怎么办?譬如说培训费用10万之类的

合同纠纷 2018-10-18 04: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员工离职或工伤赔偿等情形,常常会签订赔偿协议。赔偿协议要求完整准确地把协议双方的意思表达出来,缺少或变更几个字,有可能会使得协议书面表达的意思和当事人的实际意思大相径庭,导致纠纷再起。近期我们律师在为客户服务过程中,发现客户因签订协议内容。  员工离职或工伤赔偿等情形,常常会签订赔偿协议。赔偿协议要求完整准确地把协议双方的意思表达出来,缺少或变更几个字,有可能会使得协议书面表达的意思和当事人的实际意思大相径庭,导致纠纷再起。近期我们律师在为客户服务过程中,发现客户因签订协议内容不清、不全,又须另行赔偿员工其他费用。企业签订协议时的常见问题如下:  
    一、赔偿项目不明确。协议书中约定的是一次性伤残赔偿补助金还是一次性劳动就业补助金?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还是劳动年限的补偿金?是医疗费还是护理费等?每个项目均不能少,我们客户就有8年前的协议,协议中未写明一次性劳动就业补助金,在八年后解除合同时又另行主张。所以赔偿的部分项目,还是全部项目,都须逐一写清,若表达不清楚,可能会导致单位重复赔偿;  
    二、表达意思模糊。赔偿不同于补偿,赔偿基于过错补偿不一定基于过错。在单位有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必须采取赔偿。若协议中用“补偿”两个字,将无法准确表达企业是基于其过错才给予员工的赔偿,也就是说,员工在接受单位的补偿金后,仍可以基于企业的过错,再一次向企业理赔;  
    三、缺少“纠纷了结”“双方无涉”等权利义务终结的表示。企业与员工签订赔偿协议,无非是想一次性了解纠纷,避免以后麻烦,所以协议的最后,一定要加上“协议双方履行以后,纠纷了结”、“双方无涉”、“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等权利义务终结的字样,少了这几个字,无法表明协议双方对剩余权利的放弃,这样企业也面临再一次被员工索要的可能。  所以,员工离职或赔偿协议,需准确表达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并确保协议表达的内容在法律是合法有效,同时必须注明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以后再无纠纷。
  • 劳动者辞职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需要提前30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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