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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工作期间为:2010年12月10日-2014年2月28日背景:1、2010年12月10进入公司实习。(虽然当时还是在校生,但公司给的承诺是:先实习一个月,再试用期两个月后转正);2、2011年7月1日大学正式毕业,签订两年劳动合同,同时公司开始缴纳医社保;3、2013年7月1日合同到期,续签三年劳动合同。4、2014年2月28日,正式离职。(公司每年都存在拖欠工资问题)。5、目前公司还没有把去年的9月份工资和今年的1、2月份的公司发放给我!说明:往年我们公司的离职者都会得到一笔补偿金,故在离职理由上为了双方面子上过的去,我的离职理由便写了“回家长期发展”,没想到由于公司的办公室换了新主任,新主任以公司改制为由,并说我是属于主动辞职的不属于公司辞退,所以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我的支付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里的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根据以上依据,我想知道我向公司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是否是维权行为,理由是否充分、合理?另外:我现在的基本工资是3000元,但是加上各种补贴平均工资是5000元。然后像我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这算不算的上是正当维权!如诺是,补偿金应该怎么算?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在本单位的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像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我的疑问有两个:一个是我的劳动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才算,从实习就开始(2010年12月10日),还是等我正式毕业公司开始给我缴纳医社保(2011年7月1日开始);第二个是我这个补偿金月工资指的是我的基本工资3000元,还是指的我的基本工资+补贴合计5000元?我一共可以获得多少的赔偿?

劳动纠纷 2018-10-18 10: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相对固定,绩效工资是浮动工资,可以不在劳动合同中具体约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绩效考核方案及绩效工资;如果因为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发生纠纷,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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