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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在厦门

工作期间为:2010年12月10日-2014年2月28日

背景:

1、2010年12月10进入公司实习。(虽然当时还是在校大学生,但公司给的承诺是:先实习一个月,再试用期两个月后转正);

2、2011年7月1日大学正式毕业,签订两年劳动合同,同时公司开始缴纳医社保;

3、2013年7月1日合同到期,续签三年劳动合同。

4、2014年2月28日,正式离职。(公司每年都存在拖欠工资问题)。

5、目前公司还没有把去年的9月份工资和今年的1、2月份的公司发放给我!

说明:往年我们公司的离职者都会得到一笔补偿金,故在离职理由上为了双方面子上过的去,我的离职理由便写了“回家长期发展”,没想到由于公司的人事部换了新主任,新主任以公司改制为由,并说我是属于主动辞职的不属于公司辞退,所以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为我去年通过了二级建造师,了解到合同法的一些内容。所以以下是我认为可主张的支付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里的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

根据以上依据,我想知道我向公司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是否是维权行为,理由是否充分、合理?

另外:我现在的基本工资是3000元,但是加上各种补贴平均工资是5000元。然后像我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这算不算的上是正当维权!如诺是,补偿金应该怎么算?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在本单位的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像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我的疑问有两个:一个是我的劳动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才算,从实习就开始(2010年12月10日),还是等我正式毕业公司开始给我缴纳医社保(2011年7月1日开始);第二个是我这个补偿金月工资指的是我的基本工资3000元,还是指的我的基本工资+补贴合计5000元?我一共可以获得多少的赔偿?

劳动纠纷 2019-01-02 17: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基本工资,即劳动者所得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它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较之工资额的其他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稳定性。具体来说,在企业中,基本工资是根据员工所在职位、能力、价值核定的薪资,这是员工工作稳定性的基础,是员工安全感的保证。
    同一职位,可以根据其能力进行工资分不同等级。
  • 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可以不请当地律师代理,请专业人士提供远程指导服务并写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等法律文书。并且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规定的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强令侵害者即用人单位给付的一项费用。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存在没有按时发放劳动者的工资、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灯光等情况是,劳动者可以依法请求佣人单位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在劳动法中有详细的规定。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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