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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鉴定不服,我公司临时职工在2013年1月7日18时许,在工作中不慎摔伤,我公司积极救治,付清全部医药费,出院后经协商给予一次性补偿。职工签字同意。后又反复,经劳动局工伤鉴定为九级伤残,我公司不服,此人伤势不重,恢复后行动自如。不知鉴定伤残是真是假。想重新鉴定。不知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8-10-18 14: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个人工伤认定,是需要提供相应资料就可以了,只要员工有存在实际劳动关系的证明,那么劳动部门就必须要受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您好,您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单位应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单位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的,伤者或者近亲属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在病情稳定后,向所在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
    最终的赔偿项目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其中,误工费就是伤者因伤治疗期间的实际工资收入损失,一般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

  • 1、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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