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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最新广东工伤保险条例请问工伤经过协议私了签定协议后,后面如果工伤伤者因为工伤而留下的后遗症怎么办,后遗症由谁负责呢?工伤赔偿条例的医疗补助是代表后续医疗费吗?那么工伤后遗症按什么标准计算呢?工伤经过协议私了在法律上是否有效?或者需要通过那些程序才在法律上是效的?注。用人单位没有帮本人购买社

保险纠纷 2018-10-18 14: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关于工伤伤残的鉴定申请时效:  1,伤残鉴定的时效必须等到“治疗结束”方能进行,即被保险人出险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其功能恢复到一定的程度处于稳定状态,此时伤残鉴定结论才是比较准确的;  2,如果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180日内治疗结束了,且构成了残疾,保险人直接按照残疾程度对应的比例给付保险金而不需要进行伤残鉴定;  3,如果180日内治疗未结束,被保险人要想得到残疾保险金,就需要在意外伤害后的第180日到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伤残鉴定。  二,关于工伤赔偿(具体可搜索工伤赔偿标准,篇幅所限,在此不展开来说):  1,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2,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3,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职业病可以申请工伤鉴定。认定为工伤,相关保险公司按照项目和标准一次性支付如下费用:  
    (1)实际发生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  
    (2)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伤复发医疗费等各类费用。  
    (3)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符合配置辅助器具条件、确需配置的,按照《实施办法》和《通知》规定的标准)。

  • 1、由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而出现工伤事故的赔偿由用人单位承担的。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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