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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6日公司人事部通知不再需要本人的工作岗位,本人也同意不在上班,与人事部协商于2014年9月1日领取工资,2014年8月29日库管在老板指示下把本人工作工具全部收回,没有通知我,9.1到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被告知老板要求8.26到9.1日按旷工处理,人事部反对,后告诉到9.10领工资,到10日时人事部通知办理手续领工资,到办公室后人事部部长告诉老板继续要求按旷工处理,人事部也提出反对,9。11日亲自找到老板问理由,不予理睬,就说按旷工处理后就走了,9.12日寻求地方劳动监察大队帮助,多次交涉后于9.18日领取工资,没有算旷工!(在此期间多次耍手段,如要求1,办理自动离职,与公司无任何瓜葛,在劳动监察大队指示下签了,在上面写明要求劳动补偿,本人签字按手印,公司盖公章,自己保留有一份。2在办理完手续后当我在领条上签字按手印后,财务在老板指示后把领条收起(通电话时我在场)拒发工资,要求我把前面的改掉,遭拒绝,后在我强烈要求下,财务当面把领条撕毁,期间我把当时情况告诉劳动监察大队负责这件事情的钟老师,9.18日钟老师再次与公司老总长时间沟通后,当天下午领取工资。 在此期间本人一直居住在公司员工宿舍。 本人在2011.5.15到2014.8.26.一直在公司工作,公司没有为本人购买社保。我提出的赔偿,2014.8.26到2014.9.18公司按本人平时工资补偿。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做经济补偿(按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为标准) 工作期间社保必须办理,遭公司老板拒绝后,劳动监察大队建议找劳动争议仲裁提出劳动赔偿,但今天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人员告诉我,公司没有购买社保他们不负责,需我到社保局投诉处理,劳动赔偿问题没有明文规定等等,8.26到9,18的工资就点点钱,然后时间比较长等,而且说我是在浪费司法资源。我该怎么办???

仲裁 2018-10-18 19: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职工因旷工被用人单位开除的,用户单位仍应该按照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结算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的,职工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最低工资如何领取,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要求用人单位明确工资标准,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要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并履行好工作考勤、领取工资手续,妥善保存工资记录。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最低工资也不包括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各种非货币的收入。最低工资一般由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制定。  当用人单位侵犯自己的最低工资权益时,应及时向工会反映或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同时,在发生劳动争议的60日内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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