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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合伙多次抢劫加失手杀死人得判多少年,他人还不是主犯

刑事辩护 2018-10-19 03: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确定案件性质,确定案件罪名,根据此罪名确定是否可能判死刑。所有规定的死刑处罚的刑法罪名,只要触犯了,都存在被判处死刑的可能。之所以说存在可能,而不是绝对的,是因为有量刑情节。
    最终宣告是死刑,死缓,还是更轻一点的处罚,都要取决于量刑情节。罪名前提,也是基础。
    其次、案件情节,确定量刑情节,根据此情节确定是否必须立即执行。这里所说的量刑情节是指犯罪手段,造成的危害结果。
    如果犯罪手段非常残忍,社会危害后果非常严重,那量刑就会向死刑立即执行方向去,如果犯罪手段不是很残忍,社会危害后果不是非常严重,那么就可能不向死刑立即执行方向去,而是向死缓方向偏。
  •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5、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①入户抢劫;
    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③抢劫金融机构;
    ④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
    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⑥冒充军警抢劫;
    ⑦持枪抢劫;
    ⑧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携带凶器抢夺的,按抢劫罪论处。
  • 正当防卫杀死人,本身就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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