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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公司雇黑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受害人经济损失较大,

刑事辩护 2018-10-19 06: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 暴力讨债,严重违法犯罪;与此同时,调查公司、咨询公司等公司受暴利的优惠,从事非法放贷、招募社会闲散人员替人暴力讨债,许多逐渐演变成涉黑组织。这些组织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人员组成复杂,大多是外来务工青壮年男子、无业人员、“两劳”释放人员,人数从十几人到数十人不等。
    二是管理手段既松散又紧密。往往以成立信息咨询公司、财务咨询公司等名义招揽成员,大多数成员平时各忙各的,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但整个公司或组织有固定的组织机构,一旦有委托讨债的活儿,就可以瞬间把人都召集起来。
    三是采用暴力等非法手段讨债,甚至从事其他涉黑活动。他们与债权人签订委托协议后,往往采取手机定位或在车辆上安装GPS跟踪器长期盯梢、多人威吓、骚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殴打、持枪强行索取债务人财产等各种非法手段逼迫当事人还债。
    此外,有些调查公司为了争抢地盘而组织群体械斗致伤致死案件时有发生。四是非法获利丰厚,与债权人约定的讨债费用高达20%—50%,公司没有底薪,全靠讨债的提成获取利益。
    这些公司基本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他们的非法行为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有的则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暴力讨债活动同时构成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聚众斗殴等其它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笔者认为,各种形式的讨债公司涉嫌涉黑严重暴力犯罪的,应按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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