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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部在杭州,我在上海分公司,2014年总部要求全国分公司和办事处拿出20%的工资做为业绩考核,完成业绩的,20%工资发你,完不成的就扣掉,我在上海分公司从事的是工程类的技术工作,合同也签的是工程技术类,业绩是要求我们每月卖出设备,卖不出去达不到指标的,就扣除了这20%的工资,等于是我司销售部做的事情,不属于我的合同规定的工作范畴内,如果扣除了我的工资,公司算违法吗?当初合同上签订的薪资是不低于1500,但实际一直发的工资是按5000发的,现如果扣除20%的话,就要变发4000了,但仍旧没有低于合同所说的低于1500,这我该怎么办?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假设仲裁成功,我可以得到的是什么?如果仲裁后不管成功否,公司都要开除我,我在公司工作了4年8个月了,可以要求怎么样的赔偿?

仲裁 2018-10-19 09: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于公司扣工资的问题,如果公司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4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没签劳动合同员工可以拿到以下的报酬:
    1、员工应付的劳动报酬;
    2、从建立劳动关系起一个月内没签劳动合同,公司还要依法支付一年内的双倍工资。具体而言,就是从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公司还是没签劳动合同的,不仅要按规定支付应付的工资,还要额外支付增加一倍的工资作为惩罚性赔偿,并且支付时间最长是十一个月。
  •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话,需要支付相当于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最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此公司开出应当符合我国劳动法的条件,否则就应当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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