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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女方虹口区)父亲95享受过福利分房户我户口也在其内,现在准备结婚户口引入女方家拆迁是否有安置?

拆迁补偿 2018-10-19 11: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继承的情况:
    (一)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经开始同居的,由于法律承认他们的事实婚姻关系,因此,生存的一方可以作为死者的配偶继承遗产。
    (二)如果去世的一方在生前以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留给另一方,则生存的一方完全有权利继承这份遗产。
  • 职工通过福利分房得到的房屋不是产权房,职工对于福利分房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职工可以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购买福利分房的所有权,只有这样的“公房”是可以继承的。  职工一直未买下福利分房的产权,直到去世他都是承租人而不是所有人。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房的承租权不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那么公房也就不可能是“遗产”。既然不是遗产,那么职工在遗嘱中的对福利分房的处分也是无效的。
    职工死后这套房屋的承租人并不会因遗嘱而转变为继承人的财产。  那么遗嘱的继承人是否对这套住房没有任何权利了呢?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配偶享有在职工去世后仍然在这套房屋居住的权利。
    配偶和子女都可能成为房屋的承租人。
  • 福利房如果已经买断产权、拿到了产权证:子女就有权利继承。 但如果还没有买断产权,没有产权证,房子的所有权还属于单位,这房子就不是职工的个人财产,子女不能继承。但如果子女是和父母在同一个户口且与父母生前共同居住,也有可能取得继续居住的权利,但能否继续居住,取决于单位,请找单位领导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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