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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4年5月26日进入江苏宜兴市一家公司,6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当时签了两份,其中有一份是空白的,一份内容不完整,而且签完之后未给我一份,前几天看到劳动合同还是原来那样,公司未签字盖章,可以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吗?还是无效合同?可以申请赔偿吗?还有直到今天12月10日,我们公司一线员工的工资已经发了10月份的了,我们后勤办公室人员8月份的工资都还没有发,如何保障我的权利和利益?

合同纠纷 2018-10-19 11: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纳社保费。
    3、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该单位工作7年,可要求其支付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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