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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1998年公开投标承包了我们村的废窑洞,使用期为10年,到2008年为止,经过多年的努力,填补了洞穴,2002年,我又向村委会申请延长这块地的使用年限40年,期间,我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工厂发展经济,2016年5月,XX府回收这块地,检查土地的后续合同,说后续合同无效,我该怎么办?你好,我在1998年公开投标承包了我们村的废窑洞,使用期为10年,到2008年为止,经过多年的努力,填补了洞穴,2002年,我又向村委会申请延长这块地的使用年限40年,期间,我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工厂发展

房产纠纷 2021-05-02 16:1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土地收回涉及的情况很多,例如征收、无偿收回等等,这些是由土地性质、年限、国家政策等影响的,必须谨慎处理,不然容易引起土地纠纷。以无偿收回为例:
    1、非住宅用地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一年向政府提出续期申请,住宅用地既然"自动续期"就没有"申请批准"的问题。如果续期申请无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则政府必须批准续期,但批准后要再交一次土地出让金。
    2、如果非住宅用地期限届满前一年没有提出续期申请,则到期后政府无偿收回。
    3、如果非住宅用地申请续期因"公共利益"未获批准的,政府收回土地并给予补偿,如果有约在先不补偿的则无偿收回。即"无偿收回"的情况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非住宅用地,二,用地期限届满前一年未提出续期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且事先约定不补偿。而在同一合同文本的其他条款中,有表述很清楚的"土地转让期限未到,不得收回"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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