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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中院在审理傅某诉黄某某民间借贷400万纠纷一案,庭审笔录摘抄:审判长问;原告你的400万元是何日怎样支付的原:7月20日当天以现金支付;审判长问:傅某的400万元是何时从银行提出的?原:这个不清楚;审判长问:被告你收到400万元没有?被:我没有收到一分钱;审判长问:原告你办抵押和签合同是一天吗? 某某原:是的,都在7月20日2009长中民初二字(18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20日,原告傅某与被告黄某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由傅某以现金方式向黄某某出借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从2007年7月20日至2008年1月20日),利息为每月2%。被告黄某某以其位于坐落某某某小区某某8栋101号自有房产及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同日,被告黄某某向原告傅某借条一份,裁明:“今借傅某人民币肆佰万元整。”原被告双方亦于同日签订《长沙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并于2007年7月20日在抵押登记主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被告黄某某未偿还借款本息金及利息,判决如下:一、限黄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傅某借款本金400万元;二、限黄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傅某借款利息48万元;原审被告有房管局登记档案材料书面证据及房管局作出抵押登记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证明原审原告合同诈骗确凿的事实证据,问原审诉讼借款合同约定违约违约的赔偿、损失律师费等等费用由违约方、败诉方承担,现我想请律师风险代理本案,标的就是500万,违约的赔偿、因此案造成直接、间接损失千万以上。律师风险代理的问题,如哪位律师对本案感兴趣,可向我要求索取本案的详细材料。

房产纠纷 2018-10-19 19: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
    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
    1、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
    2、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例如甲以耕牛抵押借款一千元,到期未还,债权人便可以扣押该耕牛以敦促甲还债,也可以依法变卖该牛使自己的权利实现,也可使耕牛折扣归己,余款可退还。这就是民法上的抵押权。
  • 抵押合同是民事合同,而抵押权是民事权利,抵押合同的成立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的产生,而抵押权无效也不会导致抵押合同的无效,抵押合同和抵押权之间有密切的联系,但不可以混为一谈。
      《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如果现在债务人的确没有可执行的财产,的确有点难办,但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在其不履行生效判决后规定的期限内,一定要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若确暂时无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应裁定执行中止(即暂时停止执行),待该债务人有财产可执行时,债权人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若不申请执行,而过了申请的时效,那才是赢了官司输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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