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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妻子怀孕期间一直在某医院产检一次没有落下,而且产检全部合格.在1月1日当天下午4点由于妻子出现宫缩,马上到该医院门诊检查,检查后各项指标合格,医生建议,住院待产。于是回家准备东西,期间落红。当天晚上7点到住院部办理住院手续,医生对妻子进行各项检查均合格,医生询问是否顺产,我们同意。在晚上12点前出现羊水破裂.医生对其检查后说,羊水流的不多,而且宫口开的不够大,让妻子继续等待。由于妻子疼痛难忍,第二次询问医生,医生检查后以同样回复作答,两次检查都是医生让家属搀扶产妇走到对面检查房间自己爬上床,检查的。 1月2日凌晨1点以前,妻子在床上突然感觉羊水大量流出,呼叫护士,护士叫妻子走到检查间进行检查,这次检查护士发现产妇流出的羊水颜色有异常,就叫医生过来,由于医生在忙别的事情,半小时后才过来检查,说羊水污染,问我要不要手术。本人立即同意。签署各项文件,医生讲解又耗时十几分钟。然后护士才去准备手术,期间询问护士,什么时候能手术,护士回答要是自己走上去就能马上手术,要不然只能等车来接。我跑去看电梯,几部电梯没反应,一个羊水大量流出的产妇怎么能再爬两层楼?等车子又浪费半个小时。 产后医生说由于不明原因的胎盘部分脱落,和羊水三级粪染,造成宝宝出生后没有呼吸,经过抢救,五分钟后才哭出声来。护士从手术室出来,把宝宝交给我,一边吸氧一边让我抱着走到对面楼的重症监护,办理宝宝的住院手续。现在宝宝已经在重症监护室里呆了6天了,重症监护的医生说,由于羊水三度粪染,宝宝吃了胎粪和严重缺氧,宝宝随时有生命危险,而且昨天去做CT医生说胎儿还有颅内出血点。不知道有没有后遗症。 我想咨询一下律师,医院对这件事有责任么?

医疗纠纷 2018-10-19 19: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以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根据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因此,尽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均认为“不属医疗事故”,但仍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医院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就得赔偿。
    同时,改变了以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完全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责的做法,转为必须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否则医疗机构免责。下列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院具有过错的才会承担责任。
  • 按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了医疗损害的行为,作为患者和医院都有三条路可以选择,这就是协商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诉讼。
    协商调解就是医患双方对可能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进行商议,并在有关中间机构的主持下根据损害事实和有关的规定对赔偿金额和其他事宜达成一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持下,由相关的专家对医疗损害的事实作出鉴定,明确具体责任并对赔偿等作出结论。
    诉讼就是针对发生的医疗损害情况,由患者到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主张由医疗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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