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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左手食指工伤,到厂指定的市医院看病,诊断为左手食指伸肌腱不完全断裂挫裂伤,在住院后手术后第一天打吊针发烧,第二天打吊针发烧又抽筋,第三天左手腋窝肿大,非痛,而且右手背打吊针处的一段约3厘米长的血管硬化。出现以上情况后我第一时间在医生当天查房时向我的住院主治医生反映这些状况,当时医生并没有给我作详细的检查,只是很随便的用手摸了一下就说我的手指伤口处没有发炎,腋窝的肿大不是工伤叫我自已出了院之后在门诊部复诊,经门诊医生给本人打吊针治疗十几天后,左手腋窝仍然非常痛,医生开出了一张疾病证明书为左手食指术后后遗症,也没有清楚写明是身体的具体的那一个部门是左手食指术后后遗症,过了两天后我去了另一家医院治疗,发现左手食指里面有个黑点,医生告诉我是线头结节,经医生这次手术从伤口处手食里面取出了一个线头结节,经过这次手术后我的腋窝肿痛症状已经明显减轻,由去年的2011-8-1至今2012-6-25期间,本人的左手腋窝还是没有康复,经常发作,我去广州大医院也看过几次,有个教授说我的是左手食伤受伤后感染引起急性淋巴结炎,现在已经变为漫性淋巴结炎,开始看手的时候厂里给我看病报销,现在厂里说我的手指没有大问,左手腋窝肿大不属于工伤范围,不能报销。可是现在没有钱看病已经走头无路,。所以想请教律师,我有以下4个问题:1。术后后遗症是不是住院时医生的过错所造成的,2。术后后遗症是不是跟左手食指工伤引起的,3。厂方是不是应当对本人的术后后遗症负全部责任。4。医生是不是应当写具体本人身体的某一个部位是左手食指手术后引起的后遗症。

交通事故 2018-10-19 22: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了医疗损害的行为,作为患者和医院都有三条路可以选择,这就是协商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诉讼。
    协商调解就是医患双方对可能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进行商议,并在有关中间机构的主持下根据损害事实和有关的规定对赔偿金额和其他事宜达成一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持下,由相关的专家对医疗损害的事实作出鉴定,明确具体责任并对赔偿等作出结论。
    诉讼就是针对发生的医疗损害情况,由患者到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主张由医疗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 重大疾病包括:0-14岁农村儿童的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农村儿童单纯性唇裂限额内诊疗费用,新农合按照70%的比例给予补偿,医疗救助再按照20%的比例给予补偿。我市定点救助机构为市第一人民医院和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
    2011年又将重性精神疾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血友病5种重大疾病纳入试点范围,新农合补偿比例不低于70%。参合患者在省内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诊疗,享受规定的补偿。
    以上重大疾病患者除了在市外医疗机构就诊需要事先到本县市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办理转诊手续之外,不需要其他手续。
  •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并不是住院才有的报销,吃药检查报不报销具体如下: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内的药品,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  甲类药物是指全国基本统一的、能保证临床治疗基本需要的药物。这类药物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乙类药物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身情况调整,这类药物先由职工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以下药品不在基本医保报销范围: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2、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临床诊疗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  
    (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  
    (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确定。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报销涵盖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所必须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  
    (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报销比例如何?  由于各地规定不同,以北京为例进行说明。  城镇居民报销比例:  新农合报销比例:  【备注】  
    1、起付标准: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均为650元;  
    2、报销比例: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比例按医院级别分别计算;  
    3、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大额互助资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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