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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于与某公司签订了一笔采购合同,签订完合同,支付了一笔预付款。但因前笔货款未支付给供货商,直至我公司将上笔货款支付完后,供货商才同意生产,要求改成款到发货(签订合同的时候是货到付款)。由于这批货期较紧,我个人在改变支付货款的补充协议上签字。    老板不同意款到发货,但供货商坚决要求款到发货,且他自己亲自出马也未解决。至今货物仍在供货商那,预付款未收回。  今公司老板要求我将此笔款项收回,如果收不回,则从我的工资中扣除此笔预付款,原因是我单方面同意了改变支付条件。     请问公司的这种行为合法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注明这种情况

合同纠纷 2018-10-19 23: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银行代发工资,多发给员工了能强制收回。
    1:一般需要先和单位协商,由单位出面要求个人把多发的钱存回去。或者下个月将多发的钱以工资的形式扣除。
    2:只要单位和员工讲清楚,办好相关记录,员工必须照办,否则就是违法。
    3:如果员工对单位的要求置之不理,单位和银行可以强制执行。
    4:这是不当得利,必须返还。
  •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行使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企业扣减工资必须有正当理由,否则将构成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违法扣除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匿名举报,也可以直接提起劳动仲裁。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与你朋友签订劳动合同都是合法的。
    如果超出了一个月,则须向你朋友支付双倍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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