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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0年9月通过招聘在单位从事网络工程师岗位就职,在工作期间,所服务的办公室人员数量和省子公司所属门店数量均为公司第一。2012年以来,因为经营效益一直不理想,公司开始大规模裁员。从过年以后,公司直管工作人员多次强调我工作做得不好,问及直管人员是否因为我个人原因影响到公司项目进度或者是因为个人工作不作为的问题影响到公司办公环境时,直管人员无言以对。2012年7月以来,因为身体出现头晕,发烧,呕吐等症状,于是到社区门诊就诊,因为大夫当时确认的事严重感冒,且无公司所要求的病假申请的一系列手续,所以在7月2号-3号上午申请了年假,3号身体状况无改善,又申请了3号下午-6号的事假。4号病情确诊后,提交了相关的病假手续(病休1个月)。在病休期间,公司再次强调我工作做的不好,暗示本人自动离职。在得到本人明确答复不会自动离职后,对本人的7月19号-8月3号正常病休予以拒绝。在本人和工作直管人员及人资部门的沟通过程中,双方互相推诿扯皮。在本人明确提出如果正常的劳动权益得到损害后,将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后,病休申请得以正常进行。8月4号本人复岗后,在本人的7月份公司中,公司把本人7月4号-8月3号病假中与7月3下午-6号事假申请中重合的4号-6号部分作为事假处理,此事此前公司没有相关的条例规定出来。与人资部门沟通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现咨询针对此种情况,是否违反了劳动法?我准备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的申请诉求我可以申请那些部分?如7月份的医疗期工资?8月份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收集证据递送资料的误工费?律师的咨询服务费?及仲裁费用等?是否还有其他的可申请诉求?针对此种违背劳动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劳动法是否有加倍的处罚措施?在此先谢谢老师的解答。

仲裁 2018-10-20 06: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解除劳动合同如何给经济补偿金,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相关知识点延伸阅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补偿金吗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下面12种情况应当支付补偿金: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 医疗期工资发放标准可以根据根据搜索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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