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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和深圳平湖一家劳务公司做临时工,当初合同是这样签的[第一个月按8元一小时,第二个月按9元一小时],他们从深圳带我们去到惠州上班,因为没班上所以转厂了。在惠州时间是10月4号上到23号。转厂到深圳是10月24号。在发上个月工资的时候却是6元一小时,说是厂里没给他们那么多,也说我们没在那个厂做满2个月。后来在深圳厂的时候第一次发工资是7.5元一小时,我们合同到期想走了,我一个朋友因有事辞及时工去找他结工资的时候却被口了30%,说他没做满2个月,他说合同签是2个月要满60天,放假不算!我们其他人知道后都不做了,但是深圳厂里的带班说我们是10号才到时间,不能辞及时工,必须去上班,不然按旷工处理,我们找厂里的时候他们说他们不管这个,我们现在都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望:好心的律师来帮下我们,我们的血汗钱挣的不容易的,都快过年都没钱,让我们怎么回家,怎么去面对家里人? 希望好心的律师帮帮我们吧!拜托!不管需要多少钱我们都愿意给,但是我们不想让那些黑心的老板吃我们的血汗钱!

劳动纠纷 2018-10-20 07: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所以如果公司长期扣押工资不发给员工可以要求让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相当于拖欠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 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一个月),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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