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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深圳公司,合同上写了试用期3个月,签3年的合同,工资只写了试用期的工资并且写的只是真实工资的一半,没有写试用期过后的工资(这公司所有的员工的合同都是这样的)已经过了6个月了,还没有把我转正,也就还是发试用期的工资没有发转正后的工资(转正工资合同上没有),但是一直给我交住房公积金,工资扣了税打入卡中现在我找到了新东家,想马上走了,这公司不同意我走,要我把手里的工作完成再走大概要1个月(招不到人事情又多)想请3个问题(前提是: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的)1。我想马上走又怕这公司扣我钱, 请问我能否以公司没有交住房公积金违法直接走?我担心劳动仲裁不支持,因为劳动仲裁不管住房公积金的事情2。到现在试用期6个月了,我想以后劳动仲裁 要求现在的公司 补回 试用期过后 3个月的工资的差价,担心 得不到劳动仲裁的支持 ,因为合同上 没有体现出来,请问有没有办法可以弥补这点3。一直没有交住房公积金,通过举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能否可以要求公司补交呢(违法行为有没有裁决期限?)

仲裁 2018-10-20 10: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用人单位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任意地给处在试用期的员工确定工资水平,而应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据了解,所谓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支付的足以维持员工及其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应该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的。
    不管试用期之后是否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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