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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一员工进公司第二个月,社保手续没有办理。施工现场不听指挥,从高处跳下导致双脚跟骨粉碎性骨折,公司为其支付医药费、护理费、以及基本工资。在二次手术去除内置钢钉之后至今已有二十个月,仍然以脚疼为由不肯上班,这期间公司一直为其支付工资,有签订合同,但是没有社会保险局备案也没有缴纳五险。至今没有进行工伤认定,最近通过劳动能力鉴定,伤残八级。在此情况下,我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才能风险最低?如果想解除劳动关系,我公司需要支付的费用有哪些?

劳动纠纷 2018-10-20 18: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件
    (1)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用人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 (一)受到工伤后,若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话。
    (二)劳动者可以继续冶疗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劳动者应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者应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个标准,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
    (四)无论是劳动合同到期,还是没有到期,
    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
    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龄,每满一年,补偿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 劳动者首先要先确定劳动关系之后,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出来之后,才能根据伤情申请劳动赔偿的。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个月本人工资)、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
      、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
      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你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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