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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装修导致我屋顶多处穿洞和破裂,我向物管反映,物管说我们两家自己协商,协商好了帮我作见证人,我写了如下协议,帮我看看这样行不,还有就是有无法律保障。协议书甲方(**业主):乙方(**业主):由于乙方在进行房屋装修时造成甲方阳台顶、屋顶多处破裂和脱落,经甲乙双方商议达成如下协议:一、 以后凡因甲方屋顶漏水引起的造成甲方屋顶装修好后外观出现问题的,由乙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或全权负责跟甲方重新装好。二、 以后凡因甲方屋顶漏水引起的造成甲方家里物品受损的,由乙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三、 如果发生以上问题的,由乙方在一个月内全权负责跟甲方完成。并且在装修过程中影响甲方家人生活的外处租房住时,乙方需跟甲方支付与本房相适宜的房租费。在一个月内未完成全权负责装修时,乙方需从通知乙方时起计算跟甲方支付与本房相适宜的房租费用。至全权负责装修完成时止。四、 如果乙方以后卖房子,需通知甲方并达成如上经济共识。五、 如果甲方以后卖房子,需和甲方的买方达成如上经济共识。六、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物管备案一份。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见证方(**物管)(签字):年    月    日

合同纠纷 2018-10-21 11: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遇房屋漏水、长毛等非主体结构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则依约定执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无特别约定,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协商予以解决,但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不会同意退房。遇到此类问题,如在法定保修期限和范围内,开发商应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如超过法定保修范围和期限的,实行有偿维修。
    其中属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部分的大修、更新、改造维修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扣除;属于购房者自用部位及自用设备的,由业主自行承担费用。如果开发商在法定保修期内未能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由此给购房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 我国法律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做出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订立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备案的程序如下: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窗口受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不能办理的进行退件,开具《退件通知单》,并把所有资料退还申请人;资料不齐全的,出具《补件通知单》交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2、受理:材料合法、齐全的,受理窗口办理人员出具《收件收据》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审批科;  
    3、初审:审批科经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并将材料呈科领导审核;  
    4、审核:审批科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在《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上盖备案章;  
    5、依据业主的收件收据,领取已盖备案章的《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
  • 租赁合同中房屋装修问题:  
    (一)租房屋装修问题,我国法律虽然没有专门的规定,但在民法理论上观点基本一致。一般认为房屋装修应当属于添附的一种,即附合。房屋装修虽然构成附合,但并不能当然地被不动产所有权吸收。而应侧重于合理有偿的原则处理好房屋装修。  
    (二)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所以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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