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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日和房东及我爱我家中介签署租房合同,当时租期为一年,按合同约定交纳3千元租房押金。2012年5月1日合同期满,与房东达成口头协议,继续租房,但双方未续签纸质版合同。今年2014年1月1日结束租房,但因当时本人搬家后不在北京,当时无法与房东进行面对面交接。1月5日从外地回京,致电房东询问结算事宜(本人本意是打算与房东完成水电费结算后,商量退押金一事),结果,被房东辱骂,并认定我将其家中家电包括电冰箱、油烟机、入户门锁、卧室门把手、洗手间水龙头等诸多事项弄坏,造成下家住户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他给下家住户一并换新,以此理由拒退押金。租房2年半,家中家电均为二手旧家电,譬如冰箱是美菱阿里斯顿八十年代的品牌等,况且我们搬家离开时家中一切物价尚可正常使用。只是因交接之时我们不在场,事后我们得到这样一个结果,觉得应该去讨一个说法,因不知道此类事件应如何通过正规渠道进行申诉,还请专业人士给予有力的法律咨询。非常感谢!

合同纠纷 2018-10-21 12: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如果房东同意该租客继续租用该房屋,比如未要求搬出该房屋并继续接受你们支付的租金,可以认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合同性质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建议保留租金收条等支付租金的凭证。
  • 签定了有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属于违约;
      房东不退押金是否合法则要看你们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是怎么约定的,如果约定了违约的情况下,房东有权不退回押金,则房东的行为合法;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均同意续约,那应该重新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新的权利义务。即使仍按原协议履行或改动的权利义务条款较少,双方不愿意重新签订书面协议,也应该简单签订一份补充协议,附在原协议后面。
    千万不要以为“双方都没意见,只要自动履行即可,不需要任何手续。”如果没有正式的确认,双方租赁关系继续有效没问题,但是租赁期限却变成了不定期的了。也就在到期之后自动履行的期间,双方均有权随时提出终止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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