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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房东、中介三方在中介签了租房合同。但是签约之前,中介一方并没有向我们说明要收取中介费,也没有向我们说明中介费的收费标准(外地和北京收费标准不一样,在外地是租、卖出的一方交付中介费,而租方的一方不用)所以我们提出不租的提议,也与房东达成协议,中介一方也同意,走时我们和房东嘱托中介把合同销毁,中介也口头答应。走的时候我、房东双方都没有拿合同,头疼的是我把自己的身份证给遗留在了中介处....后来我们又找到了房东的房子,双方签了第二份合约,付了房租和押金,成功的租房。2天后中介方6~8人手持本人身份证上门要中介费,并且拿出了几天前在中介签了字的合同表明签了合同就应该交中介费的观点...并且对本人家门各种踢踹,对本人进行了严重的语言攻击,严重骚扰本人和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并说要连续几天持续的登门「拜访」至此,我想询问以下几个问题一,如果第一份合约是有效的,那么在第二份合约中写明「第一份合同无效」可以使第一份合同无效吗?二,如果不能使其无效,那么我现在属于签了两份合同,以哪一份为基准啊?

合同纠纷 2018-10-21 13: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押金是一种物权,由于依当事人约定而创设,其实是意定担保物权。押金的标的是货币,货币为物的一种特殊形式,押金因交付而转移货币的所有权,受领押金的人享有占有支配的权利。
    而且,受领押金的人对与他债权人的关系上,对于押金有优先受偿权,因此,押金当然是一种物权。而这种物权的设定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债权的实现,故又是担保物权。
  • 想提前退房,如果房东无过错,是可以不退还押金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除非房东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条款,才可以解除合同,提前退房,否则就需要承担押金赔偿的后果。
  • 租房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租房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租房合同怎么签、如何签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租赁不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而且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由于房屋是特定物,双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具体如下所示:  
    1.质量指房屋的内部构造、使用的建材、相应的配套设施等等;  
    2.数量则指房屋的面积、间数等等。  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条件,例如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有误差,应视为出租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双方经协商减少租金,变更合同内容。  租金以及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金由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对价。  物业管理费则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是物业公司以自己的经营活动为所有业主、租户提供服务所得。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谁来承担物业费,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于此项无具体约定,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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