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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乙是夫妻,丙95年丧偶,是甲乙的桑偶女婿,甲和丙协议,以甲的名义共同购集资房,产权证登记在甲的名下。96年开始单位分五次集资盖楼,产权证98年办理。97年协议约定集资楼总价8万,楼面积100平米,丙出资1万,按每平米折合多少钱,折合多少平米为依据,丙享有所有权。五年之内丙再支付给甲5万元,甲自愿把房屋面积90平米百分之80的份额,房屋归丙所有权。99年丙又支付甲5万元。丙一直住在此楼的一间房中。但房屋一直未办理过户,09年甲的妻子乙死亡,(10年甲和丙又签了买卖合同,丙以30万购买100平米,房管局备案,)丙又付甲30万。甲把房屋产权过户给丙。请问:1、此房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还是属于甲和丙的按份共有,还是属于甲、乙和丙的按份共有?2、乙已经去世,享有乙继承权的人丁某,起诉丙,以甲无权处分乙不是善意第三人为由,要求房管局备案的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会支持丁某吗?

合同纠纷 2018-10-21 17: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手续和费用:  
    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
    5.5%,满5年大于144M2的收差额营业税。  
    2、第一次房产过户要交纳契税小于等于小于等于144M2是2%,大于144M2是4%契税(财政部门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房产过户手续费(房管局收)  
    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  
    5、房产过户公证费最高300元
  • 购买是人们取得产权的一种主要形式。在购买房屋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应考察所购房屋是合法,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卖房人是否有合法身份;第二应与卖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在合同中应详细地写明房屋的地理位置、购买方式、价款、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条款;第三,应及时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 房屋买卖合同属民事买卖合同的范畴,其性质为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决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其社会效益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信誉。目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根据主要是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  其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亦即买卖房屋协议是口头或书面均可,还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条例》第6条第
    (二)项规定,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显然,买卖房屋协议是以书面合同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只要买卖房屋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条件之一,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随意翻悔。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因房价过高或过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毁约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  其
    二、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实质法律依据问题,亦即一项合法、有效房屋买卖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之规定为:  第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
    二、意思表示真实;  第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由此可见,一项具体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了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翻悔,若不履行便会产生承当违约责任法律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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