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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楼梯有限公司的.向您请教个问题.我公司在***小区有一个工地,做的是墙面装饰.在室内正常施工期间,进来一个人,我问他干什么的,他也不言语,问了三次以后,说是做壁纸产品的.后面经过我再次追问,对方承认是和我们做一个产品的.我请他出去,他不走,我给业主打电话,业主让他出去,他也不出去.并开始向我逼迫过来,走的很近以后,用手戳我胸口,戳我头,并扬言,我就是不走,你他妈能怎么着.我把他推开,他就开始动手,先是用膝盖顶我,接着用拳头打我,我出于无奈自卫,把他嘴和鼻子打破了,在我们动手期间,干活的工人打电话报了警.后来,他又叫来了公司其它人,其中一个我认识,是他们的经理,他们把我围在一起,齐经理带头,又打了我三次,这期间我没有还手.后来,警方赶到了,把我们带到了派出所,并让他们的嘴和鼻子受伤的人去医院检查.现在的情况是,对方要我赔偿,先是二万,后来降到一万,又降到六千,五千,最终我们商定四千.可是现在他们又反悔了,非要一万不可.我知道这中间水分很大.我的问题是,这钱我可不可以不拿,如果他们再过分,我可不可以起诉他们私闯民宅,寻衅滋事,并动手打人?我也有轻伤,是不是也可以让他们赔偿!

刑事辩护 2018-10-21 22: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2、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以上,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那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还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3、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 被人打成轻伤,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具体可以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和经济条件。
    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最低赔偿计算方法:医药费医疗费(凭医院发票)、误工费(按照伤者实际工资计算,查受伤前的月工资或日工资,失业的,按当地平均工资计算)陪护费(按陪护者实际工资计算,查最近的月工资或日工资,失业的,按当地平均工资计算)、生活费(伤者和陪护者两人,每天按该地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营养费(双方协商)、精神损害赔偿(双方协商,可不答应)、交通费(住所到医院往返的合理次数,可以凭车票)。把这些加起来就是总的赔偿费用。
    这是不管公了私了要赔偿的。
    如果私了,在此基础上再多赔偿一些,取得对方谅解,签订和解协议书,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案子就此私下了结,不通过法院,不判刑了,轻伤是可以判3年以下徒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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