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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经过劳动仲裁裁定的劳动纠纷,如无故克扣工资,要求补缴保险,不签劳动合同要求双倍赔偿等仲裁已裁定本人胜诉。我以前上班的单位是河北省下属的天津分公司,公司经济上独立核算,一切报销,工资都是从天津分公司拿,但公司属办事处形式,只有进津备案,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如果我想起诉至法院来要回我的钱,我能不能在天津起诉,因为实际发生的劳动关系都是在天津,还是必须得到河北省去起诉呢?

仲裁 2018-10-22 08: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有关部门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工作服”、“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 并不是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都要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此类案件劳动者可不经过劳动仲裁直接起诉。除上述情形外,劳动争议处理必须经过申请仲裁才能进行诉讼。
  • 事实劳动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概念:
    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2、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确立还可以参照一些凭证。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华律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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