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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中午食堂吃饭时间因地面有水滑到导致右臂挫伤,但是没有外伤,单位在受伤的第一时间,带伤者去过医院拍过片子看是否伤到骨头。因没伤到骨头医生当时建议回家观察修养。单位说伤太轻不允许休息,伤者除正常休息时间外一直坚持工作。后伤着自己请假又去医院检查发现属于右臂筋挫伤导致右臂屈伸困难,时间长了会导致右臂无法屈伸。必须做物理治疗。单位工伤处因不属于工作时受伤不予工伤处理,单位说以人道给与报销部分医药费,休息时间只给与医疗期算伤者自己的

交通事故 2018-10-22 12: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可依法申报工伤;
    2、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住院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工伤休养时间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确认,满一年和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各地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即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休养期间,与评定的伤残等级没有必然联系,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根据职工伤情出具的休养证明,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劳动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
    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或者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
    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发生工伤后,伤者应当到医院进行治疗,并且在伤势得到治疗后进行相应的工伤索赔手续。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果过能够完成相关手续,就可以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得到相应的赔偿。
    工伤赔偿项目通常包括医疗费等等,在这些范围内,伤者可以依法向单位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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