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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4日,我公公由一名曹经理打电话邀约去他公司做割草坪的工作,之前也有每个月三四次的频率去做这个工作,但是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或者合同。 6.4日我公公在割草坪的时候,由于机器未及时停住,将左手中指及无名指的指甲打掉,并且这俩手指的指尖一块肉削掉了。当时曹经理将我公公送至无锡手外科医院进行救治,并预付了两千元人民币,另外给了两百元的伙食费。此后在6月6日到医院将欠款约一千五百多元交清。今天医生跟我公公约了11号做植皮手术,预计费用在八千千左右,后续还需要住院半个月调养。但是曹经理告知我婆婆说,如果我们家里答应跟他手术费各付一半,他就出一半手术费,否则他就不负责了。因为之前的钱都是他自己出的,公司不负责。现在不想出了。对术后的调理住院费等,他说以后再说。所以想请问一下,我公公的这种情况能算工伤吗?医药费治疗费等等,是否应该全由公司承担?公司是否应该支付误工费?盼复,十分感谢!

交通事故 2018-10-22 13: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费、交通食宿费如何报销:  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医疗费用除按照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往外省市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从业人员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相关法律知识:  一般工伤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 如果员工签订赔偿协议之后,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那么以后的治疗费用就需要由员工自行支付。因为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存在伤残等级的可获得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是用于之后治疗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符合规定的交通费也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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