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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1个退休人员,在1家公司打工,签的是聘用合同,今年已经4年多了,今年10月底合同满期,但是他不愿再继续签,请问我是否能得到赔偿。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0-22 20: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虽未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之后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但是,按其立法宗旨,劳动合同期满之后用人单位未续订劳动合同的,与劳动者新入职时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其责任并无二样,劳动者同样处于未签劳动合同状态,权益同样受到侵害。因此,劳动合同期满之后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资。

  • 1、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不违法,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
    2、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有明确处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从其入职满一个月后第第二天起到补订劳动合同前一天止期间的双倍工资,最高不超过11个月。
    3、未满16周岁的才属于童工,用人单位(除艺术类特殊单位外)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属于违法。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属于未成年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的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事业单位改革进展缓慢。关于聘用制度的规定主要是2002年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以上规定显然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全面,所以,《劳动合同法》第96条,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都规定,在权利义务方面人事制度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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