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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一车到二手车公司,业务员热情接待我说你车很好买可买2万8千元,我信了,交了280元进场费给他们寄售,以后隔三差五的来电话说有人看车有人出价多少,价格一直往下走,到后来一个领班说只能买2万,我不信,我拒绝在写着2万元出售的寄卖成交车辆交接单上签字,我要同车子一起去沈半路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了半天还是没人让我去鉴字办手续,也没有要求我出示身份证原件,正当我纳闷时中介告知车辆已过户了,就这样不明不白把我车贱卖了,再回到二手车公司时我看到2万5千的成交发票但他们还说是2万元成交的,后来的时间我反复找过他们几次,要求总付二万五千元就不再追究,他们只同意付二万二千元,我没同意,对这种欺诈顾客的行为我深恶痛绝,我至今只收到二万元,现在我手上有他们冒充我签字的原件,还有卖2万8千元的合同原件,请问我能否告他们合同欺诈,如能告他们合同欺诈,请问如何走下一步?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0-23 01: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对于欺诈行为的效力,在《合同法》颁布前,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一律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但在合同法中,则将因欺诈行为而订立的合同区分为两部分,如果欺诈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的,则合同无效,否则则为可撤销合同。
  • 你好,没有合同原件也可以起诉对方,有证据证明他的诉讼请求即可,但是一定要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红色公章。2,关于提交的证据是否会被法院采纳,要看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关联性以及法官的认定等综合因素。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 卖方有欺诈嫌疑。能够解除合同及退房涉及合同的约定,如合同没有约定,要看漏水的性质及严重程度,是否已影响到正常居住使用,如果是,则可以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供参考: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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