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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金额200万,为期半个月,有担保人。签合同时我问借款人此款项是不是为担保人所用,如果是担保人用我就不借了,借款人否认。到期后借款人给了我一张支票,因支票法人的名字是担保人弟弟的名字!我问借款人这款不就是担保人用了吗?他还不承认。后来支票透支了。借款人才承认,我的钱确实被担保人用了,现在借款人与担保人无力还款。我可不可以报警他俩人合谋诈骗?急急急!

债权债务 2018-10-23 06: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贷款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后,其风险都是由贷款人承担。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减少借款的风险,近些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越来越多的采用担保的方式。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进行全面审查,确定保证人是否真实地提供保证;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进行认定、核实,查明其产权证明并对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能性进行严格审查。
    只有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才可以不提供担保。因此,金融机构借款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担保的方式。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担保问题作出约定。
  • 否需要担保人,主要是取决于合同的种类跟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一般来说,如借贷合同等双方履约时间分离的双务合同,这类型的合同中,债权人为了其债权的实现是要求提供担保的;而如劳动合同等则视招聘方而定,现在法律是不允许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要求担保的,但招聘方是银行这类单位则是例外。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项”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时,从合同也不发生法律效力。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担保合同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和债权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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