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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司转型,要求我们调岗,我们是服装设计师,合同上写的也是”服装设计“工作,主要设计线下服装(专卖店)但是现在公司说要把我们调去《设计二部》公司原先根本没有这个部门,调过去就要做线上(淘宝等)这跟我们进公司面试时的差异太大,而且从领导口述中,他让我们调岗之后的工作内容是不调岗之前的两倍,我们根本不能完成。所以我们拒绝调岗。公司还发通知:8月5号不到新岗位就算自动离职。现在公司已经取消了我们的指纹打卡记录,说工资就发到8月5号,但我们现在还在原岗位正常工作。另外,我们之前有加班,每个人累计至少有10天以上,我们合同上签的都是当地标准工资才1300多,他们说加班工资就按照1300多来算,这合理吗?我们正常的每月的工资都有4000以上的。现在我们能通过相关部门来维护我们的权益吗?

劳动纠纷 2018-10-23 11: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加班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薪资作为计算基数,即应发工资。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工作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即月薪÷(
    21.75×8小时)*加班小时×
    1.5周末加班: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即月薪÷
    21.75*加班天数×2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即月薪÷
    21.75*加班天数×3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
    21.75天
  •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工资按月发放,隔月发放违法,本月工资下月发合法。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
    21.75(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
    21.75×8小时)。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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