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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3年10月1日在皋兰一钢厂上班8个半月,期间担任安全员一职。6月10日因家里有事给老板提出辞职。经老板同意后办理了辞职手续,并由各相关部门领导签字后交到公司留底。6月底该发工资时没有我给我打工资,给老板打电话也不接。后给公司财务主管联系,主管说6月27日公司发生一起工伤事故,老板要扣我的工资。现在受伤人员还在医院,等出院后按照所花医疗费用扣款后给我打工资。我说工伤事故是在我辞职后发生的,我不应该承担责任,主管说老板就是这么安排的。7月份我到皋兰县劳动监察大队报案,一直到10月份才给我答复说去单位了解情况了,公司人说我当时没有办理辞职手续,属无故旷工,私自离职,所以没有工资。我手里没有什么证据,请专家帮忙看怎么办

仲裁 2018-10-23 15: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申报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交通事故的可以认定为因工受伤。下班回家发生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需要看是否满足3个条件:
    1、是在上下班途中,现在虽然不要求必经路线、合理时间,但是至少不能存在绕路、去干别的事情后回家的情况;
    2、本人承担非主要责任,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载明受伤人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
    3、是因为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
  • .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你们当地标准发放;
    5.工伤赔偿:
    (1)如果继续在单位工作,不辞职的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根据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如果选择辞职不干了的话,在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同时,还可以根据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的金额有当地制定,地区不同,伤残等级不同,赔偿额度也不同,可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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