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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想请教一下上海外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具体操作流程,需要准备哪些文件?敬请不吝赐教!谢谢了

仲裁 2018-10-24 02: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公司注册,注册资本有关需要注意的问题:
    1、初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金额
    注册资本登记时切记量力而行,匹配自己的当期资金能力或可预期资金能力,为未来的资本运作和经营运行降低压力,如果一时头脑发热已经写的很大,且实缴出资承诺预期无法完成,那就需要尽快减资;
    2、初创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
    章程约定中尽可能采用货币资金的出资方式,公司设立后注册资本没有完全到位前,注意任何一笔股东个人资金进入公司都一定要在汇款时注明“某某投资第三,不到 万不得已,不要使用投资溢价“资本公积”增资。
    3、初创注册资本的限额
    你注册资本实缴已经没有最低限额,且注册资本认缴也没有最高最低的限额。但是实缴注册资本不要超过公司经营期限。认缴的注册资本也不要把自己写成“亿万富翁” 有多少写多少。这对公司走向资本市场过程中,认缴资金无法到位而影响融资进程。
    4、注册资本中不可设置不切实际价值的非货币资产出资
    有的创业者会自己琢磨或者听取某些专家的意见,在注册资本中设置自己的持有的某些非货币资产出资,例如著作权、专利权等。认为加大点资产评估值在不掏钱的情况下占有较大比例股份挺合适。但是从实际出发,个人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分解动作是个人转让非货币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所以根据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导致这些非货币资产入账后变成公司资产,正常的话需要分期折旧摊销,变成了公司的成本费用,直接了增加了公司会计报表盈利的负担。
  • 2013年12月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货币(现金)出资比例没有规定。可见,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已经没有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可以使用货币出资,也可以不使用货币出资。
      《公司法》2013年版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2005年版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 公司注册登记要提交什么材料?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等。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公司注册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当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的,提交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明复印件,末取得房产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购房合同以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客饭、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末注明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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