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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厂法律咨询A砖厂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的生产粘土砖的有限公司(对方为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中体现不出一点我的信息,而且营业执照为个人独资企业,不是合伙企业),砖厂建立初期我和对方共同出资建设厂房(我投资50万,对方投资150万,出资方式以各自购买生产设备,然后放到砖厂进行生产),双方口头协议合伙经营(无合伙协议,我只有一张对方给的单据“今收到***(即本人)单据50万元,用于*******砖厂生产,签字:***(对方)”),在生产期由于发现砖厂利润较高,因为收营业款的问题发生矛盾(刚开始对方负责收货款,我担任发货员(对方没有给我劳动合同书),我和对方都在发货单上签字,由于沟通不善,后期我误解对方将货款独吞(其实他支付了工人工资),故我抢着收钱,我在收款栏一栏签字,故对方只能在发货栏一栏签字),导致双方产生矛盾,现在对方坚持认为此设备款不是合伙款,而是借款,双方都无再合伙办厂的意愿,都想将对方的资金退还,并自己单干,在无奈之下,由于对方是法定代表人,故他决定于今年7月底将砖厂停产了,但是砖厂库存有将近20万元左右的砖,我于8月至今将砖全部卖完,并强行未让对方的相关人员签字。1)问该企业的性质该如何认定:是个人独资企业还是个人合伙企业 ?我的货款能否认定为投资款或合伙款,还是对方向我的借款呢?2)现在双方在法院的协调下未果,双方决定要分手,我方可否凭借初期的50万投资抢夺企业的独立经营权。而我方该如何稳固自己的权力并排除对方进行独立经营? 3)由于我方没有让对方在库存的砖发货清单上签字(我方私自出售砖20万),对方将我已经告上法庭,说我已经对砖厂构成了侵权,我在怎么应辩呢?

合同纠纷 2018-10-24 07: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伙企业只有拥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参与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企业享有名称权.即合伙企业对其登记的名称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合伙企业的名称,否则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台伙企业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
    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
    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它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此类企业通常可由单个人或少数人提供资金组成,其雇用人数与营业额皆不大,因此在经营上多半是由业主直接管理,受外界干涉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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