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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两年前和另外 两个兄弟一起合伙开了一家广告公司,总投资约10万,我占33%。现在事业比较稳定,有发展前景,但是当初只是口头约定相关分红等利润分配。同时出约定2013年5月我从公司辞职到广告公司一起创业,两年里他们当主力,我没事也去帮忙,或者他们忙不过来去帮忙,但是最近由于另外几个兄弟想一起合伙投资做餐饮行业,但是他们都是上班,不能全部脱身,只有我来全身心投入。因此就产生了左右取舍问题,一边是广告公司需要去作,一个是餐饮店更需要全身心投入,但是我更想投入到餐饮店里,因此,广告那方如何解决这个进退的问题,我想的是要么减少我的原始股份比例分配,要么退股,但是两方关系只会做死,但是这样对我的损失很大,请问老师,对于我这事我应该如何事好,在挽回朋友感情的同时,又尽量减少我的损失,他们也满意?、

合同纠纷 2018-10-24 10: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伙人出资比例决定股金盈利的分红,合伙人只要参加公司管理业务营运的都要有工资的,不管有无盈利都要发放,按照工作职务分工不同来发,具体数额可以协商。其所发放工资应当计入公司营运成本。
    这样有利于合伙人日常生活费用保证,同时在公司可以体现按劳取酬的工作制度。
  • 如果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话,股份是按照投资金额和注册资金的比例确定的,利润也是按照股份占有情况按照比例分配的,这个没有什么比较好的说法,直接按照股权比例分配。
    公司注册时提供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中规定了股权分配和利润分配,除非有特殊要求,否则按照正常分配原则即可。
    注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就可以了,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中规定有关公司的每个人的权力和义务,例如股权比例,个人职责,如何分红等等,还有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和认缴期限等,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
    注册公司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果经营范围有需要许可的项目,则需要办理相应的许可证。
  • 企业间的相互借贷,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答: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因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为无效合同。
    如:约定不论盈亏一方均固定收回本息的联营行为;约定一方向企业投资,但不论企业是否盈利,均固定收回本息的投资行为等,在实践中都将会被认为是变相借贷行为而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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