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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集团公司事业部名义招聘大家进去上班,在上班期间说事业部要独立运营,成立分公司,集团公司十几个高管进行股东会议,并且签订股东章程,股东决议书,后因公司运营不善注册也没有成功,我们劳动合同只有一个非集团公司入股项目的股东以未注册成功的公司名义签字,整个过程的对外业务开展,也是以集团公司的名义开展的,请问这种情况我们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我们的劳动关系是否适应于劳动法,如果委托律师大概费用是多少,是否可以索要赔偿

劳动纠纷 2018-10-24 10: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设立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应达到17000万元
    3、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4、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5、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规违法行为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举个例子,如果没有经过股东会同意而入股,那么丁属于隐名股东,隐名股东还是存在一定不利地位的,所以需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要和名义出资人签订好合同。
  •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其它集团公司名义的,由工商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工商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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