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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案例,请教各位帮忙分析:甲为父,乙为子。甲于2000年购买某公司原始股1000股,放在乙的账户内,2002年甲答应将该股票赠与乙。2006年甲写了一份《财产分配处理决定》,内容如下: 本人因年老体弱‚现决定将我的财产一次性分配处理如下:一.本人于2000年购买某公司原始股1000股,2002年答应赠给乙.现在考虑家庭其他成员,经与乙协商,乙表示只要400股,其余600股归我分配。二....三.说明  1.600股原始股暂由乙保管,可分割时应交甲本人处理。...甲乙均签字。 问题如下:1.虽然该文件使用了“财产分配决定”及“我的财产”等字样,但该文件是属于赠与合同还是遗嘱?2.如果是赠与合同的话,甲乙均已签字,而标的物股票一直就在乙的账户,是否可以认为该赠送已完成?若是的话,赠与生效时间是2002还是2006?3.若生效时间是2002,甲是否还有权在2006年对该股票进行分配?(因为从陈述上来看甲写的是“现决定将我的财产一次性分配处理”,意味着该股票在2006还是属于甲)4.关于那600股,对于乙而言,是属于甲对乙的赠与所附带的义务还是乙在2006之后对甲的赠与,即乙答应在可分割时将600赠与甲?即两者不存在因果关系,只是甲在2002赠送1000给乙,在2006乙答应在某个时候赠送600给甲?5.如是属于乙对甲的赠与,那么在交付之前,乙是否有权撤销该600的赠与? 很复杂,请各位律师帮忙解答,万分感激!

合同纠纷 2018-10-24 14: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有交付受赠人财物的义务。商是指赠与人按照赠与合同约定的地点、期限、交付的方法等将财产交付给受赠人,并由此而发生物权的转移,但是,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登记才发生转移的财物,如不动产,应在登记后才发生转移法。
    二、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已将赠与财物交付受赠人,物权发生转移,应视为受赠人合法享有受赠财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法。
    三、赠与合同成立,但赠与人未将合同约定的财物交付受赠人,受赠人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但赠与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对不履行这类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受赠与人享有要求赠与人交付的权利,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赠与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
    四、赠与合同是赠与人的无偿赠送,不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但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应在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赠与人明知赠与物有瑕疵,故意隐瞒或者作赠与物无瑕疵的虚假保证,造成受赠人损失的。
  •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不过,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以外,赠与人均可在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
  •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是其他形式,法律对于赠与形式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mp;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中有规定:“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生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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