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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于2011年7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在2012年8月前提供20台机床,每台5万元;乙在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先向甲支付30万元;并约定双方的合同纠纷应当提交丙仲裁委员会仲裁。2011年10月,由于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甲要求乙上调价格,乙不同意。甲提出解除合同,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乙认为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遂于2011年11月1日向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一周后,在作出受理甲公司的仲裁申请的同时,决定由仲裁员李某一人组成仲裁庭对案件独任仲裁。李某接受指派后,对案件公开进行了仲裁审理,并在甲公司未出庭(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作出缺席裁决。甲公司不服裁决,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于是撤销原裁决,重新作出裁决。试问:(1)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此案吗?(2)本案在程序上有错误吗?

仲裁 2018-10-24 21: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
    可以选择协商解决,或是仲裁解决,如果两者皆无法解决问题的话,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当然没有异议,问题是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在选择上是否对己方有利。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说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 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的,首先可由双方进行协商,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在明确双方责任的情况下解决纠纷;如果双方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纠纷的,可以选择仲裁解决。如果两者皆无法解决问题的话则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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