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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想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但不知道怎样在申请书中确定这个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请律师逐条解答我的疑问。一.下面3种情况,哪种更有利于自己:1.以仲裁委员会接收仲裁申请书之日作为我解除合同之日;2.以仲裁委员会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为我解除合同之日;3.在仲裁委员会发出受理通知书之后的任何日期。二.除在仲裁请求事项中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外,是否可以在仲裁书中附带一份给用人单位的辞职书?三.在上述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一般会认定什么日期为我依法解除合同的时间?四.在确定我的解除合同的日期后,我不再去用人单位上班,用人单位是否会以我旷工为由反诉我?谢谢。

仲裁 2018-10-01 20: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与公司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后,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劳动者赔偿。只要劳动者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原则上无需用人单位同意。
    若用人单位迟迟不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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