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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对方在退还房款的时候扣留了6000元作为他应该交而由我来交的退款之前的房租,现在人们一般都说,这6000元应该退还,但却总是把它和房屋买卖合同断然分开,认为即使他扣留了6000元,原房屋买卖合同也已解除了,因为他退还了其它的大部分款项。而我总觉得,这6000元和房屋买卖合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为它是购房款的一部分,虽然是一小部分,但不能否认它和房屋买卖合同的紧密联系,没有完全退款就不能表明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纵使已退大部分款项,这在逻辑上是讲得通的,我真希望有这方面的高级知识精英、专家学者及真正了解和懂得这方面内容的律师及法官能为我起到一份照明灯的作用,因为我发现网上及生活中的律师他们并未亲身体验过这方面的案子,对于这方面的知识也了解不多,他们只是凭想象来说话的,但想象又不合理,漏洞百出,却要让我相信他是对的!我就不相信律师了解所有房地产方面及相关的法律背景。就这未退的6000元来说,我相信它和原房屋买卖合同之间存在着一种无法割断的联系,只要搞清它,我相信对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解除必会出现一个“新大陆”!!!

综合法律 2018-10-25 00: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可以主张解除合同,退还定金。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只要满足双方主体适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以及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即被认为是有效的。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那些必须通过公证机构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只有公证后方能发生效力,否则无效。而不需要公证就能生效的法律行为,通过公证过后,具有更强的证据力,但并不代表着公证赋予了其法律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便是属于这种类型。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是否公证影响,但公证过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更强的证据力,法院一般予以直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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