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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公司在销售代理合同中约定“各区域代理商在与公司建立商品代理合作关系时,须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此处“保证金”是否属于“定金”?2、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是否属于‘定金“性质、“违约金”与“赔偿金”是否可以同时在合同予以约定,即若一方违约,除支付给对方违约金外,是否还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损失赔偿金?(违约金数额已可弥补对方遭受的损失时)4、合同中可否对不同事项约定多项违约金,如“产品购销合同”中对延迟交货期或标的物有瑕疵可否分别约定违约金?谢谢指点!

合同纠纷 2018-10-25 07: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约定违约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当一方当事人违约后所承担的违约金金额或比率。  约定违约金主要有两种情况:  
    1、法律、法规对违约金未作具体规定,完全允许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  
    2、法律、法规虽规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比率或幅度,但是又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优于法定的违约金。
  • 合同纠纷: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违约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当事人依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收取定金的,收取定金一方违约的,需要依法双倍返还定金。而不能直接退还定金。另外,是否需要另外赔偿,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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