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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期间发病不适合岗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如何降低损失承担怎样责任?各位亲:我们是个体经营的超市,今年4月份员工在工作期间脑中风发病后住院接近一个月(相关保险已购买),之前有高血压III病史出院后要回来上班,公司考虑风险问题期望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还有两年多。因公司要解除合同,员工申请工伤在认定期间,因合同期社保等需要延续等,需要了解的是:1怎样能更好降低损失?我们单位承担怎样责任?2我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除了赔偿为履行合同的赔偿是否还有其他?3不等工伤或仲裁结果,6月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是最佳时机?

劳动纠纷 2018-10-25 09: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补偿呢?
    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于此规定,部分工伤职工在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出来后,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上述款项,这是当前工伤职工中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
    2012年,镇江市区鉴定有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1368人,有887人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占65%。工伤职工在确定伤残等级后立即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其“利”是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获得一笔数量客观的经济补偿,但与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保留工伤关系相比,此举也存在一定得“弊”。
  •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如果发生工伤,劳动者依法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等其他法律规定的待遇。因此在发生工伤后,劳动者可以在停工留薪期间得到工资并休养身体。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按时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从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的,单位仍然拒不旅行的,则可以到法院依法起诉、
  • 员工过失造成公司遭受损失,造成其他员工受伤的,只要该劳动者不存在醉酒、吸毒或自杀自残等行为,也算工伤。也应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工伤赔偿中,有劳动者无过错原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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