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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现我公司为其他企业担保贷款,他司无力偿还该笔贷款,现银行要求我公司还款,我公司也无力偿还。假如我公司因无力偿还申请破产,请问本人作为股东只需要以本人出资部分偿还银行贷款,还是需要以本人其他资产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在线急等。

破产清算 2018-10-25 17: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解释,破产清算追偿股东规定如下:《企业破产清算法》第23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根据该规定,破产企业如果在宣告破产之前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因此,由于企业宣告破产从而使破产企业的潜在义务转化为现时义务并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或有负债确认为负债的条件,故清算组应当将担保债务补计入账:借:清算损益,贷:其他应付款。
    清算组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可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在清偿的数额内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但是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如何、是否具有清偿能力都具有十分的不确定性,更重要的是,在破产工作结束之前破产企业对债权人的清偿比例是不可能确定下来,也就是说破产企业由于对外担保而偿还被担保人的债务的数额尚无法确定。
    因此,破产企业向被担保人追偿金额在破产清算的债权清偿之前无法确定,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定的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的条件,只能作为或有事项予以披露。
  • 在破产清算时发现股东出资不实,由管理人要求出资不实的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或者是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 有限责任公司中,货币出资补缴,还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非货币的补足,设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 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一般来说都公司应当以公司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其次,个人独资公司,个人股东应当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第三,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应当在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连带担责任。
    根据以上所说,第一种情况股东个人不用偿还公司借款,第二和第三种情形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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