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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李提出退伙,并不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9年3月李经清算退伙。4月新合伙人周出资4万入伙。2099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 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的24万元要现合伙人和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李以自己退伙为由,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承担。

公司清算 2018-10-25 18: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合伙人之间依据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合伙人退伙的,应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还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共同经营、共享权益、共担风险是合伙经营的特征,合伙财产和债务承担是合伙的主要内容。合伙财产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合伙人出资、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合伙财产的保全。  
    1.合伙人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出资。  
    2.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3.合伙财产的保全。《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财产保全制度,包括合伙人在合伙清算之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份额,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个人负有的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替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 合伙企业劳务出资要注意的风险,  合伙企业法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于什么样的人可以劳务出资,以及如何量化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的特殊技能等问题,因涉及每一个合伙人的切身利益,法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而交由全体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
      劳务出资常见的法律风险有:  第一,劳务出资价值确定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的价值很难进行准确的衡量,更多依赖合伙人之间形成统一的意见。当合伙人只是同意以劳务出资,但并未明确其价值时,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会因这种不规范而产生。
    在评估时,还需要看待合伙企业是否存在实际的利润分配比例或损失承担等作为劳务出资价值的补充确定。  第二,劳务出资人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人并不像其他以财产出资的合伙人,其可能是因为本身不具备财产出资能力,因此在承担责任问题应当事先明确其是否按照正常出资人承担。
    当劳务出资人具有足够的财力时,该法律风险则可以忽略。  第三,劳务出资停止提供劳务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对企业的价值在于其提供的劳务,然而一旦确定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所占的比例,劳务出资人不再为企业提供服务,其出资份额不会自动消失。
    不能简单地认为劳务出资人不提供的行为属于撤回出资的退火行为,毕竟劳务出资人会随着劳动能力的丧失或技能的丧失不具备继续提供劳务的必要性。一些合伙企业会因此争议是否应当降低其所占的出资比例。
      第四,劳务出资退火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人不像其他合伙人对企业有实际的投入,当其退火时,合伙企业实际上不再享有其提供的劳务。各合伙人常常因为劳务出资人退火行为发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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