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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是无锡一家国企改制的技术管理骨干,2004年单位改制时抵押出资购股8万股权,后经2次送股,现持有20多万股份;2013年2月我从这家单位离职,离职时因单位回购价格远低于实际价格,故没有进行转让;但单位通知对我所持股份进行冻结,并以此名义不给予分红(包括2012年度和2013年度);请问律师单位是否有权冻结个人股权并不给予分红,单位回购价格如何确定,我可采取什么措施进行维权?谢谢!王先生2014-6-6

债权债务 2018-10-26 11: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股权回购有严格限制,不得轻易回购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加入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的姓名、住处、出资额等。
  • 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提前几天通知的内容如下:  法律没规定。看股东之间原来签的股东协议,如果没有的话,那就没有时间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是通知其他股东,不需要经2/3股权表决通过,但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名册及出资比例相应条款需要经2/3股权表决通过,然后办理工商变更。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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