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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给出不予受理认定书,后去法院撤诉还能起诉么?今年在一家单位上班,拖欠工资,去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说因为我是学生身份不予受理,让我自己撤诉,后去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通知我如果是我自己撤诉应不予理会,但是已经通知我下午开庭这下让我下午不要去,让我写撤诉申请,然后去劳动仲裁出一个不予受理认定书,重新起诉。如果这个情况,我第二次去法院起诉,法院有可能不予受理么?

仲裁 2018-10-26 11: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况主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的,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法院起诉。没有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的,不能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经的前置程序。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仲裁申请的情形,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但是,必须有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书面条据,才能申请支付令。
  • 撤销仲裁,视为没有仲裁,不能起诉,如果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起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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